車損險和涉水險的關系是什么,是否合并了?
車損險和涉水險的關系在2020年9月車險綜合改革后發(fā)生了關鍵變化,涉水險(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已正式并入車損險主險責任,不再作為附加險單獨銷售。改革前,二者是相互獨立的險種,車損險主要保障碰撞、傾覆、火災、爆炸及雷擊、暴風、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但不包含發(fā)動機因涉水導致的損壞,車主需額外購買涉水險才能獲得該部分保障;改革后,只要投保車損險,就默認包含了涉水險的保障范圍,車輛在積水路面行駛或被水淹后發(fā)動機因進水損壞(不含二次啟動導致的損壞)可獲理賠,車損險的保障范圍因此更為全面。
改革前,涉水險作為車損險的附加險存在,車主需在投保車損險的基礎上額外付費購買,才能獲得發(fā)動機涉水損壞的保障。這種模式下,部分車主可能因對險種認知不足或為節(jié)省保費未投保涉水險,導致車輛涉水后發(fā)動機損壞無法理賠。而改革后,車損險的保障范圍得到顯著擴展,除了原本的碰撞、傾覆等責任,還納入了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險等多個附加險,涉水險便是其中之一。這一調整簡化了投保流程,也讓車主的保障更全面,無需再為單一風險單獨規(guī)劃險種。
不過,即便涉水險已并入車損險,仍有部分情形可能導致拒賠。最常見的是車輛涉水后二次啟動發(fā)動機,由于二次啟動會使積水進入發(fā)動機內部,造成連桿彎曲、缸體破裂等更嚴重的損壞,屬于駕駛人操作不當導致的擴大損失,保險公司通常不予理賠。此外,若車主為降低保費選擇附加“發(fā)動機進水損壞除外特約條款”,則明確排除了發(fā)動機涉水損失的賠償責任,需特別注意。同時,未及時報案、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也可能影響理賠結果。
需要明確的是,車損險對涉水損失的賠償并非無限制,賠償金額以車損險的保險金額為上限,且需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例如,車輛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被淹,無論是發(fā)動機進水損壞,還是內飾、電路系統(tǒng)因水淹受損,只要在車損險保障范圍內且無免責情形,均可按實際損失獲得賠償。這一變化體現(xiàn)了車險綜合改革“擴責任、降保費”的導向,既優(yōu)化了險種結構,也讓車主的權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總的來說,2020年車險改革通過整合險種責任,將涉水險納入車損險主險,簡化了投保環(huán)節(jié),擴大了保障范圍,為車主提供了更便捷、全面的風險保障。但車主在投保時仍需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了解免責情形及附加特約條款的影響,避免因操作不當或條款認知不足導致理賠糾紛,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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