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 1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上道路行駛的已登記機動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2.根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屆滿前三個月,在注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3.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并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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