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
自機動車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四)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五)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已登記的機動車在接受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登記內容與機動車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檢驗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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