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左側超車事故都要負全責,但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超車方負全責。
超車方負全責:變道時,變道車輛未能讓該車道車輛先行,造成碰撞事故,由變道車輛負全責。也就是說,如果超車方?jīng)]有給車道內(nèi)的超車方先行一步,造成碰撞事故,超車方承擔全部責任。一般是超車的人負全責。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
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fā)出超車信號時,有條件的,應當減速,向右避讓。
在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后,后車應
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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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前車左側,打開右轉向燈,與被超車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駛回原車道。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負責。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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